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:
实践中大量类似纠纷败诉,恰恰输在没有书面凭证。父母出于对子女信任,赠与财产时通常只作口头表示,可一旦子女婚姻出问题,这笔钱就很容易产生纠纷。若子女配偶主张赠与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,应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,则举证责任便落在受赠一方,时过境迁往往难以自证清白。
《民法典》第1063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中指定归属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,但前提是这份“指定”必须有据可查。最稳妥的做法是签署书面赠与协议并办理公证,还可以同本案父母一样在条款中明确“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,与其配偶无关”等。同时提醒两点:款项交付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注明用途,留痕备查;受赠后账户最好独立管理,避免与家庭资金频繁混同引发权属争议。父母向已婚子女转移大额财产,多走一步公证程序,就少一分日后对簿公堂的风险。
案情简介:
2021年9月,周芳的父母通过公证处办理了《赠与合同》,将295万元资金赠与女儿,合同写明该笔款项为“无偿赠与周芳个人单独所有,绝不纳入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范畴”。
周芳离婚后,其前夫王强却对这笔钱提出分割诉求。其理由主要有二:第一,赠与行为发生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,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所得;第二,周芳的账户余额已无法清晰对应原始赠款,资金可能已被日常消费消耗殆尽,且赠款源头疑似为双方此前出售共有房屋的房款,故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变相转移。
法院观点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,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明仅归一方所有的财产,即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。本案中,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、内容合法有效,其“单独所有”的约定具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;且295万元确已划转至周芳名下,交付行为已完成。至于前夫提出的“资金源于夫妻共有售房款”一说,因其未能提交任何购房合同、转账记录或夫妻合意文件等证据加以佐证,法院依法不予采信。
据此,法院最终认定该295万元属周芳的个人财产,其利用该资金所购得的保险、理财等衍生资产,同样归其个人所有,无需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。
案例索引:杭州日报-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案例



